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在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训练和独立工作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分管校长领导,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毕业论文(设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细则制定和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选题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要适中,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结合科研课题或生产项目必须由数名学生合作完成的选题,应在题目上添加副标题,数据整理、分析、撰写须由每名学生独立完成,保证受到较全面的训练。
第八条 为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鼓励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发明创造等进行选题。
第九条 学生可在指导教师拟定选题中进行选择,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兴趣特长自拟选题,但必须经指导老师同意。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批准。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与学生
第十条 指导教师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为保证学生得到充分指导,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并根据需要,建立外聘指导教师专家库,从中聘请相应人员作为指导教师,但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了解进度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院工作安排提出选题,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指导工作,定期检查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根据指导教师要求,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严格按相关规定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情况,并根据指导教师意见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要求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一般由题目、中外(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致谢、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构成,具体要求见《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华南农教〔2012〕30号)。学院如有特殊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评阅人评定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自定,其中指导教师评定成绩不少于总评成绩的40%。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若干答辩小组,每个答辩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答辩程序由答辩小组制定。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态度、能力表现、论文(设计)质量等情况撰写评语并给出指导教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提交评阅。
第十八条 评阅人由答辩小组指定,指导教师不能作为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人,评阅人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水平撰写评语并给出评阅人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及答辩过程中的综合表现撰写评语并给出答辩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答辩资格。
(一)毕业论文(设计)有较大错误或撰写格式不规范,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者。
(二)未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相似性检测者。
(三)有严重抄袭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有异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学院组织复核。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相似性检测等手段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查处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已获得学位者,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
(一)购买、出售毕业论文(设计)者。
(二)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者。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者。
(四)伪造数据者。
(五)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者。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检查与资料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学校将不定期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实行纸质版和电子版“双套制”归档管理,学院组织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不在规定移交范围的其他资料由学院作为教学档案妥善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加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的意见》(华南农大(办)字〔2000〕第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