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哲学、历史学和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全学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
(四)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一年内回校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理者;
(三)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设立。
第七条 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查接受申请各级学位人员的名单;
(三)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分别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复查,可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15〕24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起已按原细则受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仍按原细则处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