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通知

审核发布:学院来源单位及审核人:发布时间:2021-06-04浏览次数:1238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哲学、历史学和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全学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

(四)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一年内回校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理者;

(三)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设立。

第七条  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查接受申请各级学位人员的名单;

(三)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分别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复查,可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1524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起已按原细则受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仍按原细则处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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