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房产资源的配置,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和维护好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教学、科研单位及党、政、工、团机关单位,所指用房分为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房屋面积均指可分配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配电室、保安监控室、值班室等公共空间的面积。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定额核算、有偿使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原则,优先保证教学用房、标准配置办公用房、有偿使用科研用房。学校统筹全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核定和管理,各学院(部、处、中心)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院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订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公有用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研究和解决用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讨论用房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对违反用房管理的行为提出处理决定。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公有用房管理小组”,制定本单位用房的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收缴费用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和本单位的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用房使用方案,统一调配、规范管理,集中使用教学科研用房,标准配置办公用房,收取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七条 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各单位应统一管理和使用科研用房,依托学科和学术团队组建科研共享平台,实施项目进出机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四级以上岗位人员(含四级)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自的科研团队或平台分配单独使用的科研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本岗位级别科研用房的定额面积;五级以下岗位人员(含五级)原则上不配置个人科研用房,按工作需要进入科研团队或平台使用科研用房。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核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按定额标准核定各类用房总面积并移交二级使用单位,核算房屋资源使用费,保证公用房屋的合理配置。
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用房的核定和调配工作。
第三章 面积核定
第九条 学校制定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细则,按照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四大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汇总和调配各单位的总用房面积。
(一)教学实验用房面积:教学实验用房是各教学单位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用房(不包括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室),根据当量学生数、不同专业、学科及不同类别实验性质及实际需要,分别核定。
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分配到学院,不计入学院定额。
(二)科研用房面积:科研用房是指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房屋。根据各单位人员的聘任岗位级别、在编人数、到账可支配科研经费数和省部级科研平台数,分别核定面积和计算房屋资源使用费。
(三)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教学单位党政办公用房、会议室,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等。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机构人员编制、职称(职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核定面积。
(四)其他用房面积:其他用房是指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需要的辅助用房,根据各单位的规模核定面积。
第十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国家级科技平台用房由科研用房、公共平台(大型仪器室)和专职人员办公用房三部分组成,其中科研用房按同类人员和经费标准的120%核定,公共平台使用面积据实认定,专职人员办公用房执行学校同类人员标准。研究人员编制所在学院不再重复计算科研用房面积,只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第四章 核算与收费
第十一条 各类用房定额面积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格按定额的标准安排使用,不得超定额安排和使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教学实验用房、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按定额标准核定,定额内免费使用,超出定额面积实行有偿使用;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如总面积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超额部分原则上交还学校,纳入学校储备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少于定额面积时,差额面积不补,但作为二级单位用房调整的依据之一。确因工作需要在核定标准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用房、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超定额面积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按全年12个月收费。
第十四条 科研用房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限额内面积:5元/平方米/月;超出限额面积10%以内的部分:20元/平方米/月,超出限额面积10%-20%的部分:40元/平方米/月,超出限额面积20%以上的部分:80元/平方米/月,按全年12个月收费。
房屋资源使用费可在课题经费中的间接经费中列支,也可在横向课题经费等列支。
第十五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额外增加的用房按超额使用面积计费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收费办法
(一)财务处为各单位建立房屋资源使用费专项经费账户,各单位根据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统计并提供项目经费卡号、支出栏目和金额,统一到财务处转入该账户。房屋资源使用费按月核算,按年收缴,每年3月份,资产管理处核算房屋资源使用费,发放缴费通知,同时抄报财务处,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二)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提高各单位的管理效益,学校按缴纳房屋资源使用费总额的30%返还各单位,返还经费由单位统筹,专款专用,除优先用于支付本单位房屋资源使用费外,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用于支付与本单位用房密切相关的水电费、房屋维修费及物业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需增减用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有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
(三)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四)办理用房或退房手续。
如单位的实际用房面积少于本单位教学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学校将优先补足。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用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房屋资源使用费,未交或未交足的,财务处从相关二级单位的可支出的相关账户、或二级单位指定的经公示的所属科研经费等账户扣除相应金额。
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建公用房和腾空公用房中预留储备用房,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发展用房,形成校院两级储备用房体系。一般情况下各单位新进人员用房由本单位内部调整解决;校新组建独立建制的跨学科高水平研究机构,或进人单位缺额面积较大(20%以上),在学校储备用房中解决。
各单位可将预留的储备用房交由学校管理,纳入学校储备用房管理范围,不计入该单位用房面积,如需启用,报资产管理处办理储备用房使用手续,计入该单位总用房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占用)公有房屋,对违规侵占公有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迁出,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超额面积计费标准收取相应面积的三倍以上(含三倍)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确需对房屋用途做出改变的,事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重新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如需对现有用房进行改建、维修、装修的,改建、维修、装修方案须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得利用教学科研办公用房从事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和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等。否则,没收违规所得,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围蔽走廊、门厅、通道等公共场所,违者将责令拆除,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职、调动、离退休时,应主动将其用房退还所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所在单位重新调配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退的,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工程基础教学与训练中心、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测试中心等教辅单位的党政办公用房按机关部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执行,业务用房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单位及特殊机构、特殊用房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配置及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细则
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
面积核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教学科研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现有公有房屋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各类用房的核算基数和标准,为学校公有用房配置的上限指标,是学校核定各二级单位用房总面积的计算依据,不作为各单位用房配置、管理和使用的分配办法,各单位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用房使用方案,统筹安排、统一分配、规范管理。
第二章 教学实验用房面积核定
第三条 根据各专业、学科特点,参考国家对有关各类教学实验室面积的规定,制定出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系数Ri(表一)。
表一 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系数(Ri)
序号 | 学 院 | 在校当量学生规模对应系数 | ||
R1(≤2000部分) | R2(2001—3000部分) | R3(≥3001部分) | ||
1 |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艺术学院、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 1.00 | 0.90 | 0.80 |
2 | 工程学院、9999js金沙老品牌、农学院、园艺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兽医学院、食品学院、动物科学学院、材料与能源学院、海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 | 0.95 | 0.85 | 0.75 |
3 | 数学与信息学院、软件学院 | 0.90 | 0.80 | 0.70 |
4 | 经济管理学院 | 0.45 | 0.35 | 0.25 |
5 | 人文与法学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 0.40 | 0.30 | 0.20 |
第四条 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定额总面积(J)由实验课(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用房(J1)、大型教学用精密仪器补助面积(J2)、各类教学实验实践公共平台面积(J3)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定额面积(J4)组成。
计算公式为:J=J1+J2+J3+J4(平方米)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课用房(J1)按如下公式计算:
J1=(2000以下的当量学生数×R1+2001至3000的学生当
量数×R2+3001以上部分的当量学生数×R3)×2(平方米)
对于新办专业,按计划培养年限内在校生计划数计算。部分专业年招生人数不满30人的,按30人计。
表二 学生的类型
学生类别 | 本科生 | 硕士生 | 博士生 |
学生人数 | F1 | F2 | F3 |
学院当量学生数(F)=F1+F2×2+F3×4 |
第六条 大型教学用精密仪器补助面积(J2):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年使用400机时数以上(含)的大型精密仪器,每台补助10平方米用于专管共用;固定安装于地面的成套设备,且单台(套)占地2平方米(含)以上、年使用400机时数以上(含)并且共享机时数超过使用机时数三分之一,按照实际操作面积补助。
第七条 各类教学实验实践公共平台面积(J3)(教学标本陈列室、公共教学车间、实习工厂等)按实际使用面积由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定。
第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定额面积(J4)按不同级别定额进行配置,见表三。
表三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使用定额 面积:平方米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 级 |
200 | 100 | 50 |
第九条 各教辅单位的教学实验用房根据课程需求和授课时数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章 科研用房面积核定
第十条 各单位科研用房总面积=在编教师科研用房面积+到账可支配科研经费折算面积+省部级科研平台折算面积+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折算面积
第十一条 各级别教师科研用房面积=岗位人员面积基数×岗位级别系数(见表四)
根据学校现有公用房屋实际情况,以使用面积30平方米为岗位人员面积基数。
表四 各级别教师岗位科研用房系数表
职务 | 岗位级别 | 系数 |
正高 | 一级 | 5 |
二级 | 2.5 | |
三级 | 1.5 | |
四级 | 1 | |
副高 | 五级 | 0.4 |
六级 | 0.3 | |
七级 | 0.2 | |
中级 | 八级-十级 | 0.1 |
数学与信息学院、软件学院按同类人员面积标准的40%核定;经济管理学院、人文与法学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按同类人员面积标准的15%核定。
第十二条 到账可支配科研经费面积按近三年平均到账可支配科研经费2万元/平方米为基数计算核定面积,学校下拨研究经费和历年课题结余经费不核定面积;核算基数每三年根据科研经费增减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省部级科研平台折算面积:自然科学类150平方米/个,人文社科类50平方米/个;同一负责人名下多于一个平台的,多余部分折算面积减半。
第十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折算面积: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年使用400机时数以上(含)的大型精密仪器,每台补助10平方米用于专管共用;固定安装于地面的成套设备,且单台(套)占地2平方米(含)以上、年使用400机时数以上(含)并且共享机时数超过使用机时数三分之一,按照实际操作面积补助;大型科研仪器加入共享平台由资产管理处核准。
第四章 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第十五条 机关部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正厅30平方米/人;副厅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其他人员9平方米/人;
(二)档案室、资料室、仓库等用房由部处(单位)提出需求,学校核定;
(三)会议室在办公大楼内的由学校统一安排,机关部处按需借用。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标准:
(一)党政人员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院长、书记:18平方米/人;副院长、副书记:12平方米/人;其他行政管理人员:9平方米/人。双肩挑学院领导可按职称另外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
(二)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核定标准
一级岗:60平方米/人;二级岗:30平方米/人;三级岗:24平方米/人;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18平方米/人;副高级职称人员:12平方米/人;其他人员:9平方米/人。
第五章 其他用房面积核定
第十七条 会议室面积定额:
(一)学院小型会议室配置1个,面积控制在48平方米以内;
(二)学院中型会议室配置1个,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三)学院大型会议室配置1个,面积控制在250平方米以内(如学院所在大楼已配备相当面积的课室可共用)。
学院会议室面积根据学院规模、房屋实际面积情况及上述面积控制标准按实核定。
第十八条 学院配置综合档案室1个,标准如表五。
表五 学院综合档案室面积定额 面积:平方米
教职工人数 | ≤49 | 50~100 | 101~149 | 150~199 | ≥200 |
定额面积 | 30 | 50 | 70 | 90 | 100 |
第十九条 学院配置教师之家和教师发展中心,共同用房1个,标准如表六。
表六 学院教师之家(教师发展中心)面积定额 面积:平方米
教职工人数 | ≤49 | 50~100 | 101~149 | ≥150 |
定额面积 | 30 | 50 | 80 | 100 |
第二十条 学院配置学生工作用房咨询室和宣传活动室各1个,标准如表七。
表七 学院学生工作用房面积定额 面积:平方米
学生人数 | ≤999 | 1000~1999 | 2000~2999 | ≥3000 |
咨询室定额面积 | 30 | 40 | 50 | 60 |
宣传活动室 定额面积 | 30 | 40 | 50 | 60 |
第二十一条 学院配置党务工作室和离退休工作室,共同用房1个,标准如表八。
表八 学院党务工作室(离退休工作室)面积定额 面积:平方米
党员人数(离退休人数) | ≤49 | ≥50 |
定额面积 | 30 | 50 |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图书资料室根据图书资料数量的多少,由学院提出要求,学校进行专项核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