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全校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消防安全职责归属。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
(三)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消防安全队伍建设;
(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全局,纳入学校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校内各单位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第七条 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校园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提供消防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协调校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组织消防工作年度考核;
(九)每月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其他校领导是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配合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推动分管范围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参加分管范围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具体管理人,督促保卫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单位做好对消防责任网格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组织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监督检查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维护保养,按照消防年度经费计划组织实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消防基础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四)依法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对各单位在校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进行校内备案审查,督促其依法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的有关档案和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组织实施全校消防工作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奖惩工作;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党委议事日程;
(三)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政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
(五)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本单位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强化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的培训内容;
(七)督促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的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和本单位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决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的管理内容,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涉及影响消防布局和消防设施的工程必须报保卫处审核;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本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工作;
(六)督促本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巡查;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八)组织扑救本单位初起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参与或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应当配合学校消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本单位在校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保卫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做好校内相关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和本单位在校内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配备;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业务范围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和正常运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在校内业务范围的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隐患台账;
(五)组织扑救在校业务范围内的初起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参与或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六)主动配合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等级划分
按照“院—系—室”及对应行政层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级消防责任单位,各单位承担相应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明确网格责任人。各单位可参照规定继续划分多级消防责任单位。
(二)消防安全网格划分
按“楼—层—间”及对应构建筑物层级划分为“大—中—小”等三级消防责任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消防责任网格范围。各级网格由构建筑物内各单位的工作区域组成,包括区域内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和公共区域等。各单位可参照规定继续划分多级消防责任网格。
存在多个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区域,由区域内的一级消防责任单位协商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网格区域,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
“一级—二级—三级”消防责任单位对应承担“大—中—小”消防责任网格的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责任单位须承担属地管理范围内所有本级及下级消防责任网格的消防安全职责,一个单位可承担对应级别的多个网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级消防责任单位的消防责任网格和责任人信息必须报保卫处备案,二级及以下层级的消防责任网格信息由一级消防责任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单位承担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如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参照二级消防责任网格单位管理,由其负责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校内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依法确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附属学校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场所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保卫处应参与校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
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在场所纳入施工单位的消防责任网格,并接受总务部、保卫处和工程所在场所的一级消防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职责在通过消防验收前由总务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总务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按要求建设和整改,依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经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合格的楼宇,总务部应及时组织保卫处和工程所在的一级消防责任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消防档案移交工作,明确消防责任网格;建设工程通过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并完成校内消防档案移交的建筑纳入保卫处的消防维修保养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
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用于人员居住。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校内用火、用电、用气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或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有房屋、场所出租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防范和消防器材配备;校内出租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校内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校内居住房屋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用人单位负责配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二)保卫处负责校内场所(不含已委托经营、承包或出租的校内场所、校内住宅区和未通过政府部门建筑消防验收场所)的消防设施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并负责上述场所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的防火器材的配置和更新;各二级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不含公共区域)的防火器材的配置和更新,由各单位按实际需求配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用房,由工程所在的一级消防责任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成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三)受托经营、承包、租赁校内场所的单位负责其经营、承包、租赁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
(四)总务部负责校内住宅区以及未通过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总务部应积极推动未通过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场所办理验收申办手续,经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总务部应及时组织使用该场所的一级消防责任单位和保卫处办理移交工作,完成移交后的场所按本条第(二)款进行管理;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遮挡、移动、拆卸、关闭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用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或处置。
第二十九条 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一)学校建立由校卫队、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与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物业保安员和以退伍在校生为主的学生志愿者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含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学校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由保卫处指挥,并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
(三)物业服务单位和附属学校根据需要,建立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 火灾的处置
(一)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警和通知保卫处;
(二)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势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组织所有人员撤离;
(三)发生火灾时,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参加抢救或扑救、疏散现场人员、抢救物资、维护秩序,当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时,应当报告火场准确情况、配合灭火,火灾扑灭后,应当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四)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五)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学校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置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会议材料;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学校下发的各种消防工作文件;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消防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各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情况;
(四)各单位火灾隐患、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六)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受检单位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校园防火巡查、检查时,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向保卫处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按照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报警并立即实施扑救。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其依法依规落实整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指出和学校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隐患所在单位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和学校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火灾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七条 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及时申请整改经费。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存在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保卫处有权要求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须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记录进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宣传和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内容;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师生员工开展自救、逃生、应急疏散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应至少组织两次消防演练;
(二)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进行考核;
(四)各单位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五)各单位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通过网络、广播、公告栏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五)学校志愿消防队;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四条 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保卫处制订,经学校批准后发布实施。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联络通讯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接警和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可以结合消防演练工作开展。
第四十五条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当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四十六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消防经费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应急优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九条 常规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用于校内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五十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学校解决火灾隐患、维护和改造消防设施等所需经费,主要用于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构建消防信息化系统等。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结合《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评定细则》标准和本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各单位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一)组织领导。按要求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清楚本单位消防责任网格范围并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建立组织领导信息台账;
(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本规定和单位相关规定要求的消防工作;
(三)安全教育。按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演练,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台账;
(四)安全排查。按要求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并督促本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的其他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保证本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工作,建立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台账;
(五)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建立隐患整改情况台账。
(六)其他本规定要求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二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可根据业绩和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及人身财产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取一票否决制。对发生火灾事故被公安机关依法追诉或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指将单位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的消防安全巡查,建立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消防安全管理形式;
(二)属地管理,是指使用单位作为工作区域的属地主管,对属地的管理对象(含属地内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和公共区域)按标准和要求进行直接管理;
(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四)消防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器材;
(五)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机关部处、隶属学校直管的中心、公司、驻校内其它单位;学校三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直管的系、实验室、工作间、中心、公司等。
第五十五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华南农办〔2012〕5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