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审核发布:学院来源单位及审核人:发布时间:2021-06-04浏览次数:87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准。

第四条  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购审核、准购报批资料上传、使用监管和废弃物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科研机构)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药品申购、储存、使用及废物回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科研机构)应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类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申购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保卫处审核盖章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准购手续,获批后凭购买证向有资质的单位采购药品。

第九条  购入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用柜中,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人验收,双人出库”管理制度,建立专用台账并定期核查,保证账物相符。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验收,依据《学院教学科研、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人应熟悉所使用药品的特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严格按照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做好个人防护。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人应填写使用登记单,如实记录品名、数量、实验名称、使用人等,使用登记表须妥善保管以备查。

(二)严禁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带出实验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三)禁止将购置的麻精药品用于人体实验。

(四)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研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药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有关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五)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报广州市药监局监督销毁;空安瓿瓶等容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处理,现场经办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未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研制、生产、出售、转让和使用等活动。

第十二条  如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等事件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如发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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