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审核发布:学院来源单位及审核人:发布时间:2021-06-04浏览次数:36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组织全校危险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四)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学院(中心)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场所和相应设施;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人员的工作技能与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室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一)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二)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根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建立处置档案。

第八条  校内其他独立法人或经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自行依法收集与处置。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九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及特性分类收集及存放,收集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明显标示危险废物的化学名称(主要成分)、危险特性、实验室名称及房号、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并保持清晰可见。剧毒化学废液、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及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废物中。

第十条  收集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盛装液体应不超过容器容积的7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及盖子须保持完好,无破损、损坏或其他可能引起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不具相容性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分别收集,不得混贮。实验室废弃物相容表应悬挂于明显处。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产生的针头、盖(载)玻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在锐器盒。

第十三条  涉及感染性高危废物(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应当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剂灭菌灭活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

第十四条  实验产生的动物尸体或器官,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存放在动物尸骸回收冰柜中,定期报送资产管理处安排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划定专门房间或区域用于存储实验室危险废物,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不得存放于实验室走廊、楼梯转角等公共区域。存放房间或区域应张贴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     转移与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建立处置档案(含产废实验室名称、产废日期、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置方式、经办人、处置日期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定期汇总实验室危险废物数量及品名等信息并报送资产管理处。接收集通知后,将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按要求整理,检查包装完好,标签明晰,集中在约定时间及地点等候收集。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移及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物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企业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和产废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拨专项经费支付90%,产废单位承担10%;产废单位将其应承担的处置费用转入学校危险废物处置专项经费卡中,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具有特殊处理要求且独家使用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如带传染性微生物等),由产废单位联系有资质机构及时进行处置,处理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5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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