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及品名,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校内独立法人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审核、使用监管和废弃物回收等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环节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特性,制定适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存放及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台账。每季度向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员或相关人员退休、离岗或其他变动的,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应急措施。
(二)对进入本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安全学习和法制教育。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及时填写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等实际需要,各学院(中心)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九条 对国家限制使用或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采购人落实储存条件后提出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采购。
第十条 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kg)。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水、调温、调湿、消除静电、防盗、监控、报警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核查,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重点监管,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并定期检查及盘点。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做好个人防护。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品,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相互监督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填写《学院管制化学品使用登记表》,如实记录品名、数量、实验名称、使用人等。使用登记表须妥善保管,以备公安机关和学校检查。
第十六条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带出实验室,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
第十七条 实验后的废弃物按照《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病原微生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